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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就《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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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冷冻温度要求的,应符合GB/T 24616的相关规定。

  4.3 验收

  4.3.1 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4.3.2 经营单位应设立验收机构。食品应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双方制定的合同(协议)进行验收。

  4.3.3 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

  4.3.4 建立进货和验收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4.3.5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4.3.6 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 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4.4 贮存

  4.4.1 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4.4.2 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4.4.3 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刷,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亮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4.4.4 食品常温贮存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空气清新。

  4.4.5 食品贮存仓库和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在食品贮存区域,不同类别食品应进行适当的物理隔离。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10cm以上。

  4.4.6 具有强烈挥发性气味和腥味的食品,要求不同冷藏温度的食品,需经特殊处理的食品,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专库储存,不应混放。

  4.4.7 上架食品应分类贮存。

  4.4.8 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4.9 贮存有温度要求食品的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贮存冷却物和冻结物的冷藏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GB 50072的规定

  4.4.10 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和数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5 销售

  4.5.1 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4.5.2 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

  4.5.3 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

  4.5.4 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4.5.5 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

  4.5.6 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4.5.7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

  4.5.8 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4.5.9 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

  4.5.10 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

  4.5.11 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4.5.12 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

  4.5.13 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4.6 现场加工食品

  4.6.1 设施卫生要求

  4.6.1.1 加工食品场所不应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4.6.1.2 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4.6.1.3 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加工和销售的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宜使用防护罩。

  4.6.1.4 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出口、入口宜分开设置。

  4.6.1.5 食品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可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内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4.6.1.6 食品加工区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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