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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拟规定食品经营者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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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2月6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日前,卫生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指出,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QS 标志;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经营单位应设立验收机构,食品应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双方制定的合同(协议)进行验收。

  征求意见稿强调,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贮存的基本要求,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刷,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工食品场所不应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食品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可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规范》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调,应建立并执行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应将下列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上: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以及皮肤有未愈合伤口的人员。

(责任编辑:明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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