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995健康网>> 美容科>> 新闻>>正文内容

卫生部就《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征意见

>> 返回 美容科 首页

文章简介:

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

  4.6.1.7 食品加工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

  4.6.1.8 食品加工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其结构应密闭,能防止害虫进入、孳生且不污染环境。

  4.6.2 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4.6.2.1 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

  4.6.2.2 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4.6.2.3 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4.6.2.4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4.6.3 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4.6.3.1 应符合4.1的要求并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

  4.6.3.2 食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4.6.3.3 食品贮存应符合4.4的要求。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并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

  4.6.4 操作卫生要求

  4.6.4.1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应加工和使用。

  4.6.4.2 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宜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应消毒处理。

  4.6.4.3 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4.6.4.4 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4.6.4.5 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4.6.4.6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应直接置于地上,防止食品污染。

  4.6.4.7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4.6.4.8 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应进行烹调加工。

  4.6.4.9 不应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4.6.4.10 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4.6.4.11 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4.6.4.12 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5 产品召回和追溯

  5.1 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从采购、运输、贮存、销售各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并做好记录。

  5.2 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进行登记,作好记录。

  5.3 当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时,应确保能追溯和召回食品。

  5.4 记录应真实、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

  5.5 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产品含有或可能含有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的因素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及时向相关部门通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5.6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

  5.7 召回已经上市的应召回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5.8 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6 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

  6.1 人员健康管理求

  6.1.1 应建立并执行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6.1.2 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6.1.3 应将下列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上: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以及皮肤有未愈合伤口的人员。

  6.2 人员卫生要求

  6.2.1 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整理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6.2.2 与食品接触的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卫生制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接触食品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6.2.3 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不应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及其他化妆品。

(责任编辑:admin)

“卫生部就《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征意见”相关的专题
  • 没有相关搜索结果!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专栏图片

首页 神经内科 肾病科 精神科 美容科 健康医苑 健康资讯 健康养生 健康专题 健康咨询

(Copyright © 2000-2013 www.995jk.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健康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诊断及医疗依据 冀ICP备14012811号